1、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和檢測檢驗對象、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與被評價,檢測檢驗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予以回避;
2、堅持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競爭規則,不得有欺詐、惡性競爭等不正當行為;
3、不得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以欺騙手段到生產經營單位招攬業務;
4、廉潔自律,堅決杜絕商業賄賂和其他形式的經濟犯罪行為,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5、強化從業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積極采用科學先進、合理的評價和檢測檢驗方法,堅持技術創新,不斷提高裝備水平,保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不剽竊、不抄襲;
6、技術服務收費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指導性收費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7、堅持質量第一,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質量過程控制制度,精心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嚴格校審,保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報告準確無誤;
8、及時歸檔并妥善保管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質量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和檢測檢驗對象現場勘察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
9、認真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10、落實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責任,積極服務于基層,幫助企業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隱患,為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規范化建設積極獻計獻策。
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泄露被評價、檢測檢驗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2、偽造、轉讓、租借資質、資質證書或冒用簽名從事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活動;
3、超出資質證書確認的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
4、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報告;
5、轉包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項目;
6、擅自更改、簡化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程序及內容;
7、同時在兩家以上安全評價或檢測檢驗機構從業;
8、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機構;
9、應到而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活動;
10、屬于被取締的各種亂收費的行為。